央行拟修订CIPS业务规则,健全参与者管理机制。
为适应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拟修订《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并于7月4日发布《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健全参与者管理机制,提高CIPS参与者管理水平。
CIPS为境内外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是符合国际标准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央行通过组织建设CIPS,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走出去”战略实施。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地位显著提升,CIPS业务也同步扩大。2024年,CIPS处理业务821.69万笔,金额175.4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25%和42.60%。日均处理业务3.05万笔,金额6523.90亿元。
随着CIPS业务发展和参与者规模扩大,《业务规则》相关内容无法有效满足参与者拓展和管理要求。央行在《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指出,有必要根据CIPS业务发展实际,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参与者管理机制,有效满足CIPS参与者拓展需要,提高CIPS参与者管理水平。同时,有必要调整《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仅对参与者业务行为提出原则性要求,有效适应CIPS业务发展和功能升级的需要。
《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参与者和运营机构账户开立、参与者结算资金归属等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并新增对参与者流动性管理的规定,提出直接参与者可根据结算需求,通过该直接参与者或其资金托管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对CIPS账户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CIPS运营机构(下称“运营机构”)账户开立方面,《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机构为直接参与者在CIPS开立的账户应当为零余额账户,该账户不计息、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运营机构账户内资金属于所有CIPS直接参与者,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不得形成清算资金沉淀。
《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运营机构应制定操作指引,明确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通过CIPS处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具体流程和相关业务、纪律要求。对于通过CIPS处理跨境港元等外币支付业务的,运营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则。
目前,CIPS的全球覆盖仍在持续扩大。今年6月,CIPS宣布与标准银行、非洲进出口银行、阿布扎比第一银行、大华银行等六家全球领先外资机构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标志着CIPS系统首次成功接入非洲、中东、中亚地区及新加坡离岸人民币中心的核心外资银行,全球服务网络覆盖实现历史性跨越。
央行等部门已在近日印发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中明确,将持续提升CIPS功能和全球网络覆盖,推动更多银行加入CIPS。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建议,加速CIPS与俄罗斯银行金融信息系统(SPFS)、欧洲央行的目标即时支付结算系统(TIPS)等对接,同时大力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构建分布式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