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占比近四成!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发布,新型证券侵权涌现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张淑贤 2026-03-3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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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依然居高不下.

3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5年)》(下称“情况通报”)。证券时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上海金融法院去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9485件,收案总标的额2140.63亿元,收案量同比增长29.75%。

审判类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收案量第一的案由,上海金融法院去年收案量达3610件,占总收案量的38.06%,标的额11.01亿元。记者还注意到,民事一审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增加2694件,同比上升294.75%;审判类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同比上升294.54%,增幅在全部案由中位居首位。

上海金融法院此次还发布了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上市公司实控人违法减持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跨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管与管辖认定等金融市场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旨在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市场导向作用。

新型证券侵权涌现

情况通报指出,随着交易工具与交易结构日益复杂,资本市场风险形态呈现出更加隐蔽性的特征。新型证券侵权纠纷的持续出现对行为定性、归责逻辑及损失认定提出新挑战。

具体包括:“结构化规避”安排增多,变相突破监管规则并放大识别成本。部分市场主体通过嵌套构造交易链条,将规避目的嵌入复杂交易路径中。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被诉侵权案中,实控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出借券源转融券卖出,并结合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衍生品合约安排,实质提前锁定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

“公开承诺”被工具化的倾向显现,市场预期管理机制面临弱化风险。情况通报指出,实践中,部分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将公开增持等承诺作为稳定股价、修复预期的策略工具,但承诺后反复延期、变更乃至最终不履行,侵蚀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信赖基础。

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案中,某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高发

情况通报还显示,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此类案件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诉由占较大比例。

一是涉财务类信息虚假陈述仍为高发类型。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开展融资性贸易、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或利润。比如,在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一起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100余万元,致该上市公司四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是部分纠纷处于财务造假与会计差错的“边界地带”。会计差错是否上升为虚假陈述,常成为争议焦点。上市公司多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等常见会计差错仅属一般过失、不具有主观欺诈故意,或相关记载不具有重大性等提出抗辩。

三是预测性信息披露引发的纠纷占据一定比重。相较历史财务数据,预测性信息更依赖于披露前提和经营假设,其合规风险的关键并非“结果是否达成”,而在于披露是否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以及相关基础出现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义务。

比如,在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某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该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自披露2024年经营展望信息,但在2024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发生显著不利变化时未能及时补充披露,其是否违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可持续性要求并构成虚假陈述成为争议焦点。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需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责任,在尊重会计专业判断的同时,对严重背离会计准则情形依法从严评价,以提升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实效。

“多主体一并追责”情况突出

股票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有赖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情况通报显示,目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纠纷中“多主体一并起诉”的情形明显增多。投资者起诉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情形增多。部分投资者认为上述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往往主张对虚假陈述不知情,已勤勉尽责或仅在一定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投资者将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或证券服务机构列为被告情形也在增多。部分投资者以上述中介机构未尽到“看门人”义务或与发行人通谋造假为由,要求其就虚假陈述行为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性质相匹配的核查程序,对重大异常事项是否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成为争议焦点。

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在受理的某涉新三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查明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控制审计函证获取流程,允许上市公司代收函证,同时亦未对大额预付款等异常资金流水保持职业怀疑。主办券商在推荐股票挂牌业务阶段未对财务信息等披露内容进行审慎、必要的调查及核查。

情况通报同时显示,新类型金融执行案件增多。2025年新类型金融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私募基金强制清算、金融产品投资者知情权行使、非内地股票的处置等前沿领域,反映出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阶段,部分金融产品在“募投管退”全链条中规则供给滞后于市场实践。

责任编辑: 戎艾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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